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3 21:26:00
为进一步做好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价格、轮候、配售、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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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保障范围,精准服务特定群体
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黔南州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引进的人才等人群配售。申请人涵盖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单身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时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包括主申请人为本州城镇户籍或在本州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在本州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在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按规定腾退;享受租金补贴的,自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下月起停止发放。
严格价格管理,保障合理利润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价格出售,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实施主体在销售房源前需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
加强退出管理,确保住房合理使用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时应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住房实行封闭管理,购房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获得所有权转移一方不具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各县(市)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予以退出。回购后的住房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经县(市)政府批准,企业可集中、适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决本企业引进人才的安居,且不得为使用者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强化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住房保障部门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共享渠道,做好档案录入、管理、使用等工作。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资格并收回住房,同时追究责任。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分别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和保障性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五年,其间如与新出台的上位政策有冲突,以上位政策为准。
天眼新闻整理自黔南州人民政府网
编辑 喻辉
二审 杨韬
三审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