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08:05:24
在苏州,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工资标准可以是劳动者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或者是双方约定的标准。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则按照集体合同或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若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则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通常是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乘以职工产假天数。
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工资 = 平日正常工作工资 x 10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对照以上标准了解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