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08 14:28:00
2021年3月,祝某某(现年76岁)在家中烤火取暖时一氧化碳中毒,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其脑部功能严重受损,留下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祝某某老伴刘某(现年86岁)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无力照料祝某某。为此,祝某某次女刘某琴向法院申请认定祝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虑到近期近40℃高温天气且祝某某行动不便,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花水湾法庭主动上门,将法庭“搬”到其家中,让司法服务直抵“家门口”。干警携带国徽、便携式设备及卷宗材料,在祝某某家布置简易临时法庭,免去当事人奔波之苦。鉴于祝某某情况特殊,法官严格审查证据,耐心询问其近亲属及邻里意见。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和有效证据,依法宣告祝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意愿、监护能力、祝某某意见及其权益最大化原则,指定其二女儿为监护人,以妥善保障祝某某人身财产等各项权益。
干警离开时,祝某某女儿感动地说到:“谢谢你们,这么热的天还跑一趟,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
四川大邑法院始终秉承“如我在诉”理念、破解特殊群体诉讼难题,传递了法治温度,让当事人及家属真切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收获广泛好评。未来,四川大邑法院将持续拓展巡回审判,畅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
来源: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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